前沿 罗翔:刑法解释应避免重刑思维
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法条竞合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法条竞合的兜底功能,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在尊重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追求罪刑均衡,兼顾罪刑均衡内部各个互相冲突价值之间的平衡◆■■★★◆。如果立法者通过语言或逻辑明确排斥普通法的兜底适用,那就必须尊重立法者的规定◆◆★★◆。对于数额犯而言■◆,大多是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其具体入罪标准。因此,司法解释不能突破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当司法解释根据罪刑均衡的主客观方面规定了不同的入罪数额◆★★,法条竞合的兜底功能就应被禁用■■◆■★◆。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分歧涉及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两个原则的冲突,能否以牺牲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去追求个罪的罪刑均衡。换言之,能否超越立法者明示或默示的语言规定去追求所谓的实质正义。实质标准的答案是肯定的◆■★★◆,即便立法者通过语言逻辑将法条关系明示为包容关系★◆◆◆,认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实质解释论者依然会以法益不同或者避免评价不足为由突破立法者的规定◆■。形式标准的答案则是否定的,因为罪刑法定是优于罪刑均衡的第一位原则◆■■◆★。形式标准并非完全排斥实质标准★◆★,只是认为必须在尊重立法者规定语言和逻辑的前提下考虑实质。
大致说来,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在竞合论上的主要分歧在于■■★★■:其一,法条竞合是否包括交叉关系;其二,法条竞合如何实现充分评价◆◆■◆★,除了立法者的特别规定以外★◆★◆◆,是否还需考虑实质上的法益和特殊案件不法评价的罪刑均衡◆■◆■★◆。
对于立法明确规定具体数额的犯罪,《刑法》第149条对其法条竞合作出了特别规定,认为普通法可以兜底适用◆★■★★★,“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法条也特别规定了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两款规定是因为固定性的犯罪数额让立法者不得不为了避免打击不足所作的特别规定。
罪数理论与刑罚论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有密切的关系■◆★。严格说来,数罪并罚制度是罪数理论的自然后果,这也是为什么在德国刑法中,罪数理论与数罪并罚是放在一个章节中进行规定的。当前世界各国在数罪并罚制度上都鲜有采取严格累加的并科主义◆◆■★★◆,主要采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主义■◆★■。而世界各国关于罪数理论其实也是在并科主义、吸收主义和限制加重这三种立场中进行选择。
在某种意义上,无论是犯罪论中的罪数理论,还是刑罚论中的数罪并罚的规定,其首要的目标都是避免过度评价,而非避免评价不足。在罪数理论中,如果仅仅按照犯罪构成标准,符合多个犯罪构成就算数罪◆◆,那么罪数理论也就没有必要出现。在数罪并罚理论中,只有并合原则才有可能做到彻底的充分评价■■◆■■◆。但是◆★■,我国刑法却采纳了混合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主义和并合主义。只有比较轻微的刑罚才可能采取并合主义★■。
但是,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完成某罪定性上不法的判断,不符合某罪定性上的不法,那就可以改换赛道,如果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自然可以构成其他犯罪■★◆■。比如★■,使用假币罪的行为对象是假币,但如果行为人使用变造的货币,因为其不符合使用假币罪在定性层面上的构成要件不法◆◆,所以可以按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法进行判断■◆,如果数额达到了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自然可以构成诈骗罪。又如军人违反国家保密法■★★,故意泄露并非军事秘密的国家秘密,由于不符合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不法★★★★◆,但可能构成《刑法》第398条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冲突并不等同于刑法解释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论争。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该是阐明刑法的立法原意,但客观解释论则认为立法原意无法还原,刑法解释只应揭示条文客观表达的意思。主观解释论认为要从立法者的主观意图去解释法律■◆★,这往往给法官在解释法律方面过大的权力,让他们以适应时代需要■◆、社会正义之名来满足法官个人的正义偏好■■★◆。客观解释论则强调根据客观社会的实际需要探究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可以忽视立法者明显的意图,但这其实和主观解释殊途同归,都可能会让解释者个人根据其主观正义感和价值判断突破立法者设置的语言界限★★★◆◆,根据客观实际赋予法律语言所从未有过的意思,因为“制定法的真实含义不只是隐藏在法条文字中,还隐藏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焦点主要有三:其一■★◆,实质解释能否突破语言形式逻辑的最大射程来追逐所谓的实质正义■★◆◆■■。比如,真警察抢劫能否构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种加重情节。形式解释论者坚决反对这种做法◆■★◆,认为这是类推解释★★,但实质解释论者则认为对于语言的理解可以做必要的变通★■,冒充可以拆分为“(假)冒或充(当)◆★”,从而实现实质正义★■。其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是否需要采取法益同一性等实质标准◆★■★。比如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形式解释论者认为这是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但实质解释论者认为两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同★★★★■,故系想象竞合◆◆◆。其三,法条竞合的普通法能否在特别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作为兜底罪补充适用★■。对此,形式解释论者持反对态度,但实质解释论者大多持肯定态度■★,甚至更极端认为无需区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而应作为大竞合论■■★,一律按照重罪处罚。
因此,对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必须坚持形式标准■◆★,无论是判断法益的同一性,还是不法的包容性都必须尊重立法的语言和逻辑■★。法益理论在历史上本是避免权利侵犯说打击不足的刑罚扩张事由,尤其是超个人法益的概念为刑罚权无节制扩张提供了全面的论证★★★★◆■。在刑法理论中,法益是一个比较混乱的概念,几乎每一个犯罪★◆■◆■★,关于法益侵犯为何,都充满着没有共识永无止境的争议◆★。作为一种超级概念,◆★★◆■“它要求不可能得到的东西◆◆■◆,因而永远得不到任何可能得到的东西”◆◆★。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4期■■,原标题为■■“轻罪时代刑法的解释立场——以竞合论为视角”。因篇幅限制■◆★,推文有删减并省略注释◆◆■★★■。
关于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别◆★◆★■◆,在学界也存在重大争论。大致说来★■◆,形式解释论者一般强调形式上的法条区分说,而实质解释论者则认为应该进行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判断标准◆★。
当两个罪名存在法条竞合,普通法能否在特别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作为兜底罪补充适用?这是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最重要的争论之一。形式解释论者大体持否定态度,但实质解释论者却一般持肯定的立场。
罪刑均衡原则内部也存在冲突。首先,罪刑均衡既要防止过度评价,又要避免评价不足,在这两个目标之中,前者更为重要。其次,罪刑均衡包括客观均衡与主观均衡,不能无视主观均衡片面地追求客观均衡。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应该在形式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实质标准。法条竞合包括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在包容关系的情况下,立法者也就清楚地表明两者在形式上的逻辑包容和实质上的法益包容,无需再根据解释者的需要随意解释法益。对于刑事法治而言,打击过度远比打击不足更为恶劣。法条之间的交叉关系也是一种法条竞合。这种交叉关系包括法条静态的交叉关系,也包括法条动态的在经验法则上高概率的交叉关系★★◆,这是立法者默示的类型化交叉关系,两类交叉关系都属于法条竞合★◆■★■。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等兜底罪名与其具有交叉关系的罪名不是想象竞合,而是法条竞合★★◆★。因此,本文最初提及的危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和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毫无疑问属于法条竞合,重罪可被排斥适用,绝不能随意扩大想象竞合的范围,导致轻罪被封存。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按照实质标准的逻辑■■,那么立法上所有的罪刑不均都可以不法的充分评价之名予以矫正,罪刑法定原则也就不复存在■■■★■。比如,《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但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最高刑却为7年有期徒刑,收买被拐妇女的刑罚反而轻于收买赃物◆■,这会导致严重的罪刑不均。甚至在配阴婚的情况下,行为人明知他人盗窃尸体而予以收购,最高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但如果购买活人★◆■◆★,最高却仅判处3年有期徒刑,立法上出现了明显漏洞■★,并不符合罪刑均衡的需要。那么按照实质标准的解释方法,是否可以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解释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从而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呢?对于立法漏洞,必须在形式合理性的基础上追求实质合理性,如果实质合理性缺乏形式合理性的基础◆★,那就属于无法补足的立法漏洞,必须通过立法的修改方能补正◆■■★◆。罪刑均衡原则无论如何都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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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个令人忧虑的现象是不少轻罪条款被弃而不用◆■■◆◆★,尤其当轻罪与重罪出现竞合时,不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仍然习惯性使用重罪条款。比如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其最高刑为1年有期徒刑。该罪属于典型的具体危险犯,必须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第3款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此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存在明显的竞合关系■◆◆■■★。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一种典型的抽象危险犯■■★★◆◆,最高刑为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储存爆炸物的行为,鲜有认定危险作业罪这种轻罪的判例★★◆,大多仍适用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这种重罪■◆。又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增设两款罪状,其一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然而,这个条款很少被使用★■,司法实践中仍然主要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这个重罪来惩治类似行为。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刑法中存在大量的兜底罪名,如《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如果无法认定为某种较轻的犯罪★★◆■★,个别司法机关不仅不会宣告无罪,反而会以较重的兜底罪补充适用◆■■★■◆。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地一少年因街头涂鸦被控寻衅滋事案★★★◆。丁某等人在街头多处进行涂鸦■◆■◆★,后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最初认为丁某等人涂鸦造成财物损失共计5638元★◆◆◆◆。但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明显不合理■★★■★,主张实际损失不足5000元★■■■■■,未达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5000元,检察机关后变更起诉罪名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此罪只要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就可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存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至今余波荡漾。虽然两种立场在不少问题上未形成真正的交锋■◆◆■■,在刑法学界几乎没有不讲形式的实质解释论者◆■★◆◆,也没有不讲实质的形式解释论者。但是■★■■◆,两者在竞合论的相关问题上观点却迥异有别。
形式解释论者主张形式标准◆★★★,认为法条竞合是法条本身在逻辑上竞合,也即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这种竞合是在立法时就已经存在的法律竞合■■■,但想象竞合则是一种事实上的形态竞合,法条本身并不存在竞合◆◆,而是在案件的特殊形态中出现了事实竞合,比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本身并无法条上的竞合关系■★◆★,但如果行为人杀害穿着昂贵服饰的被害人导致衣物损毁则出现了事实上的竞合。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所以难以区分,主要涉及罪刑均衡原则内部的冲突。罪刑均衡原则主张罪当其罚,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因此它既要防止过度评价■■■◆■■,又要避免评价不足,但这两个目标往往此消彼长◆★◆。如何在两者之间实现微妙的平衡,需要人类群体性的经验智慧★◆◆◆,而非单纯的逻辑推导★◆。一如汉密尔顿所言,“充满技巧的清晰表达,可能仅仅是粉饰和夸大,因为在任何一个方面,说出一大堆貌似有理的话是极为容易的”◆■■◆。无法清晰表达的社会经验与清晰表达的理性相比,前者可能是行为更有效的向导。实质解释论主要关注如何避免评价不足,但却忽视过度评价的风险★◆★◆,而后者更是法治无法承受的后果★■。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稍有滥用★■★◆■,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禁止过度评价和禁止评价不足两个价值选项中,防止过度评价应该是竞合论首要的目标,即便这种价值追求会有评价不足的成本■■★。
对于包容犯而言,立法者所规定的竞合是一种平行竞合,立法者将A、B两个犯罪作为A罪的加重模式(A+),成立包容犯必须同时符合了A罪和B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如果由于责任年龄等阻却事由导致行为人不构成加重型的包容犯(A+),如果符合B罪的犯罪构成,自然可以构成B罪。
实现轻罪治理体系,最重要的是在尊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合理解释法律★■◆。不能脱离立法语言与逻辑■■◆★■,任由个体的主观正义感随心所欲。没有罪刑法定堤坝的束缚★◆★◆,汹涌澎湃的正义激情必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当前■■◆,我国犯罪治理已然迈入轻罪时代■★◆◆■,轻罪时代的刑法解释更需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约束,综合考虑罪刑均衡内部互相冲突的价值目标,防止重刑主义借尸还魂卷土重来。
当然,当法条之间存在排斥关系,两者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这也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不构成此罪,只有在符合彼罪的情况下才构成彼罪,而并非彼罪可以一律兜底◆◆■◆◆■。比如,《刑法》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有人认为,两者是法条竞合关系,如果行为人聚众扰乱国家机关■★◆,虽然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但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兜底适用■◆◆◆。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排斥关系,后者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前者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以外的教学、科研、医疗等机构■★■。但是,如果行为人聚众扰乱国家机关,这根本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更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没有必要秉持重刑主义的思维想方设法将一种行为解释为犯罪。又如,《刑法》第236条型罪和第301条聚众罪,两者也是排斥关系。如果两人与某15岁女性同时发生性关系,在女性不同意的情况下这构成,如果女性同意则两人构成聚众罪。然而,和聚众罪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司法机关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女方不同意,则两人不构成,同时也不构成聚众罪■★■■★。不宜给被害人随意贴上聚众共犯的标签。另外,疑罪从无既意味着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女方的不同意,不构成罪,也意味着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女方的同意,两人也不构成聚众罪。
值得注意的是法条之间的排斥关系,如果不符合A罪■■◆★,可能符合被排斥的B罪,但这并非法条竞合。一如人和狗是排斥关系■■★,张三非人,那么可能是狗◆◆◆★★,这并不意味着人与狗存在竞合。比如,《刑法》第153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第151条第2款走私贵重金属罪■★■,如果行为人走私贵重金属入境◆◆★★■,这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而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这并非法条竞合的兜底■◆。因为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本来就是走私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第151条第2款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自然是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贵重金属。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排斥关系,而非竞合关系。
这些争论持续了数十年仍然没有定论,它必然影响到轻罪治理体系的构建。对于第一组争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虽然该指导意见解决了个案问题的争论,但却并未真正平息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在此问题上的分歧★■◆◆◆。每一次刑法的修改都会使得这个争论以新的形式突显出来。比如■◆★,财产性利益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对象◆◆★,实质解释论者大多持肯定态度,他们将《刑法》第210条盗窃、诈骗特殊发票构成盗窃罪◆■◆★◆★、诈骗罪的规定和第265条电信盗窃等规定视为提示性的注意规定◆◆■。但形式解释论者一般持否定态度,认为上述规定是特殊的拟制规定■◆■。按照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即便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扩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的修改★◆■◆,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实施类似行为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之后,就会涉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竞合关系问题。如果将其理解为想象竞合◆■,那么就应该从一重罪处理■■◆★◆◆,扩张新罪没有意义;如果将其论以法条竞合★◆★,那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虽然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但按照法条竞合的兜底作用,似乎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不可能像几何学一样的精准★■◆◆,理性主义曾经期待所有的终极目标彼此相通,不能互相冲突◆■,自然充满和谐,然而,这种童话世界不可能存在于现实的法律之中,法律中几乎所有的原则都是互相冲突的。我们生活在一个利益不断冲突的世界,魏征临死前劝谏太宗皇帝◆◆◆◆■:“憎者惟见其恶,爱者惟见其善;爱憎之间,所宜详审◆★■★■◆”。法律充满着利益权衡,没有最好,只有相对不坏的选择。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虽然都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两者也可能发生冲突。然而★■■,罪刑法定是首位原则,不能为了罪刑均衡牺牲罪刑法定■◆◆■◆。虽然立法原意很难探究,但立法语言具有相对的明确性,刑法解释者不能随意突破立法者通过语言和逻辑做出的承诺,脱离立法语言追逐所谓的实质正义■■。
另外,实质标准过分强调了罪刑均衡的避免评价不足,而忽视了罪刑均衡的防止过度评价,带有明显重刑主义立场,认为从重打击远比从宽打击为优◆■★◆■。根据实质标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是相对的,并非固定不变★■■■◆。两者往往要随着司法解释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在相同情节下,特别法的处罚轻于普通法◆★★■■★,那么就应该排斥特别法的适用,而以普通法从重处罚。然而,实质标准的逻辑不自洽在于■■★,如果特别法的处罚重于普通法,实质标准并不会认为应该按照普通法处理来保证不法的包容性。
合理地解释法律是实现轻罪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为了让立法者规定的轻罪不被虚设,让司法真正实践轻罪治理的观念,有必要重温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议,探究竞合论的本质◆◆◆★■★,避免司法机关因为对竞合论的错误理解◆■■★,以想象竞合之名排斥轻罪适用,借法条竞合兜底之意让重刑主义死灰复燃。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争论的焦点不在于是否尊重立法原意,而是是否尊重立法语言,是否可以突破立法语言的极限去满足实质正义的期待?因此,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中间立场可能更为合适★■◆:一方面,解释者虽然无需探究无法捉摸的立法原意■■★,但是必须尊重立法者所使用的语言,语义的范围是立法者对解释者解释边界的划定★★◆■◆。解释必须在刑法规范可能的语言语义范围内进行■★★■■,不能突破立法语言的最大范围。解释者必须尊重立法者根据语言习惯设置的条文逻辑,对于立法者以显明的方式设置的特殊规定不能动辄理解为提示规定,让立法规定成为一种冗余■★■。另一方面,在刑法规范可能的语言语义范围内■◆,应当考虑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使法律条文具有鲜活性◆◆★★,不至僵化。
当前我国犯罪治理已进入轻罪时代★★,这突出体现为立法上增设轻罪和司法上大量适用轻罪★■◆◆。在立法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拘役刑的危险驾驶罪以来,随后的多部修正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都增设了大量的轻罪。由此,刑事司法案件呈现出双升双降的趋势,即轻罪率■★◆◆★◆、轻刑率明显上升■★■,重罪率、重刑率明显下降。《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指出:“针对轻罪数量持续增长、占比持续上升,协同各方推进轻罪治理。对轻微犯罪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减少对抗、增进和谐★■◆★◆■。”
实质解释论者则认为形式判断只是前提★■■◆,还必须同时进行实质判断方能区别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首先,法条竞合在形式上只能是法条之间呈现包容关系,交叉关系和中立关系都非法条竞合。其次,实质判断有两个标准◆◆★★:一是两者在侵害法益上同一,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医疗事故罪虽然在形式上存在包容关系或交叉关系,但是两者所侵犯的法益不同★■,所以是想象竞合■◆★★★◆。二是不法的包容性,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如果一个法条可以实现不法的全面评价,这才属于法条竞合,否则即便两个法条存在形式上的包容关系,实质上的侵害法益同一◆◆◆■,也应该视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但是,对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数额的犯罪■◆■◆★,则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柔性对待■★◆★,在尊重罪刑法定的前提下满足罪刑均衡的需要。一方面,司法解释不能突破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当司法解释对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普通罪和特殊罪规定不同的入罪数额◆◆,也正是充分考虑了罪刑均衡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平衡★■■■。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冲突涉及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两个原则的张力。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精神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防止刑罚权的滥用★◆◆■,它并不期待对犯罪的全面打击◆■★◆■。成文刑法的出现从一开始就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没有刑法反而更能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打击◆■■,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如果硬要在打击不足和打击过度中进行选择,罪刑法定原则必然会选择前者。然而★◆■◆,罪刑均衡原则却要求罚当其罪,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既要避免打击过度,又要防止打击不足★◆■■★■。根据罪刑均衡原则,当刑法形式上的规定不足以实现对犯罪的全面打击,那么就可以突破刑法条文形式上的限制,去追求所谓的实质正义。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却禁止以实质正义之名突破刑法条文形式上的限制,避免刑罚权滥用。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第5条规定了罪刑均衡原则。从立法者的排序来看◆■◆,罪刑法定是第一位的原则,罪刑均衡则是次位原则,不能为了维护罪刑均衡原则而牺牲罪刑法定原则。
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法解释有关竞合论理论上的混乱■■■。因此★★■■◆,正确地解释法律★◆■◆,厘清竞合论的关系,这是构建轻罪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本文试图从传统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出发◆★★◆■■,对竞合论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其背后所涉刑法基本原则内部的冲突★■◆★★■,以寻找到一个相对合理的符合轻罪时代的解释立场。
对于数额犯而言,学说上存在构成要件说和客观处罚条件说等诸多争论。无论采取何种学说,数额都是在构成要件不法定性之外的一种定量判断。因此,数额犯中的普通罪和特殊罪与包容犯的平行竞合不同,它是一种内嵌式的竞合★◆■★。对于平行竞合而言■★◆,特殊罪(如绑架杀人)包括了两个独立的犯罪,两罪可以分别判断。但是对于内嵌竞合,普通罪和特殊罪是无法分割的■★★,特殊罪内嵌于普通罪之中。因此■★■◆◆★,一旦在定性层面上完成了特殊罪不法的判断,就相当于锁死了赛道,不再进入普通罪赛道定量层面的判断◆★■★。
对于法条竞合的兜底功能,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必须在尊重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追求罪刑均衡,兼顾罪刑均衡内部各个价值的平衡。
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如果仅从法益理论出发,仅按照重罪处理,并未完全做到充分评价◆★■★■◆。因此,有些地方认为想象竞合应当数罪并罚,还有些地方认为想象竞合应当在重罪基础上加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遵循立法者事先确立的规则,尊重跨时间的承诺。经济学者索维尔将人类的观念区分为有限的观念和无限的观念。前者认为人类理性和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法律制度是不完美的,任何个体自身的知识远不足以应对社会决策,甚至不足以应对个人的决定;社会的进步是因为能从大量的同时代人甚至过去几代的先贤那里继承和整合知识◆★★◆■;法律不可能是清晰表达的逻辑程序,它无法像数学一样从一般公理中演算出来■■◆★。后者认为人类可以设计出完美的法律◆◆◆■★,建立在原则基础上的法律可以带领民族进入没有冲突的乌托邦★★■◆,保障每个人拥有更好的生活。有限的观念尊重承诺,认为人类事先做出的承诺可以约束事后的行为;但无限的观念忽视承诺,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知识的累积意味着可以做出更好的决策。对于持无限观念的人而言■★◆,被过去的决定所束缚就意味着后来获取的知识可能创造的利益没有发挥作用。无论在法律中还是在一生的婚姻中■★◆★■◆,被过去的承诺所束缚往往代价高昂且不理性■◆。因此,基于无限的观念所派生的司法能动主义倾向于寻求更大的灵活性,以便根据新的社会情况对法律作出全新的解释,必要的时候完全可以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突破立法僵化语言的束缚,因为司法机关绝不能在意识到不正义的时候依然无动于衷◆■■◆。但是■■■★,源于有限观念的司法克制主义却认为尊重立法者事先确定的规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程序正义要优于实体正义。法律中的不正义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唯一的真正问题是一个程序的不正义是否比另一个程序的不正义多。
摘要:因为竞合理论的混乱,不少轻罪规定被弃而不用■★■◆。在轻罪时代■★,刑法解释必须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约束◆■。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涉及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的关系◆◆■◆,罪刑法定是首要原则,不能为了罪刑均衡牺牲罪刑法定◆■◆◆◆◆。此外,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还涉及罪刑均衡原则内部的冲突。依据罪刑均衡原则★■★◆★◆,既要防止过度评价■■■★,又要避免评价不足。在这两个目标中,前者更为重要。同时,罪刑均衡包括客观均衡与主观均衡,不能无视主观均衡而片面追求客观均衡■■★★◆。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应当坚持形式标准说。法条竞合包括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法条竞合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法条竞合的兜底功能■★★■,应当慎重对待。
对于法条竞合的兜底功能★■,最严重的问题出在数额犯上。我国的犯罪概念既有定性因素又有定量因素,这看似非常特别,但是刑法中规定明确数额的犯罪非常之少,几乎只有《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大多数犯罪虽然法律规定入罪需要数额较大■◆★,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因此我国刑法与大多数国家“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做法并无本质不同。